(四)积极引进各类人才,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为广纳人才,拓宽进人渠道,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以及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凭聘用单位录(聘)用证明及相关证件资料,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不受无固定住所和工作年限的限制。
对于在我区投资、兴办实业投资人,其本人和家属可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凭相关证明办理准迁落户手续。
(五)解决户口待定人员的户口问题 。
1.计划外生育(没有计划生育证明)、非婚生育的婴儿,凭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乡、镇、街道证明和单位证明,经县级公安局调查核实后,其监护人可申报出生登记。对尚未落户的收养子女,凭县(区)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经县(级)公安局审批后可登记常住户口。各地公安局每季度向本地计生委通报一次情况。
“新生婴儿”是指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员。
“计划外生育婴儿、未成年子女”包括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和未成年人。
“非婚生育婴儿、未成年子女”包括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手续出生的婴儿和未成年人。
2.对夫妻一方户口未迁入我区而又被原居住地注销的(省外),凭本人申请、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明、原籍户口注销证明或迁移证,准予在我区办理常住户口,其子女也可以随父亲或母亲登记我区常住户口。
3.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的人员,经调查现确已回我区居住的,可以凭本人申请、身份证、注销证明在我区恢复户口。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对遗失准迁证或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由各地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审核后,予以补办证件,并注明补发和原证号。
(六)迁移落户办理。
1.省内户口迁移。全省已取消“二元制”的户籍登记模式,不再具有户口性质的差别。各地不得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证明,也不得在户口迁移证件中加注户口性质。
2.省际户口迁移。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迁入我区的户口,按准入条件批准落户。在落户时取消其农业、非农业或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库中不再保留原户口性质,登记为“居民户”或“居民集体户”。
3.属本区迁往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员,迁移人员要求注明户口性质的,可在《户口迁移证》中加注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
(七)今后各类人员常住户口迁入本区,以及在县、区、林业局间迁移户口的,除上述规定条款外,不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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