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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行署办、林业集团公司办关于印发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5.对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县级以上(含县、区、林业局)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迁入人及随迁家属户籍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从社会上非在职人员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公安部门凭县(区)以上(含县、区)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合法固定住所是指以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包括商品房(一次性付款购买和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住宅)、“二手房”、继承、获赠或其他自有产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生活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非家居房产。申请迁移户籍关系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出具自有产权住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按揭的商品房应当出具银行按揭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经过社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确实是实际居住的,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即指兴办第二、三产业的,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两年以上、并有县、区、林业局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其他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能证明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公安机关要加大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的管理力度,各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对不按时申报登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规规定处罚。
  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三)改革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
  对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办理户口迁移,按照黑龙江省公安厅下发的《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入学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黑公传发〔2009〕376号)和《关于省内高校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入学时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公传发〔2010〕127号)精神,不再为省内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入学新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省外学校录取学生的户口迁移,根据本人自愿,按规定办理。对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学生毕业后,可凭县级以上(含县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院校毕业生落户,凭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录聘用手续(或核准的劳动合同)、接收单位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毕业后到国家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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