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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公司高管人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八)《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字〔2000〕19号);

  (九)《<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0〕12号);

  (十)《关于对<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做出部分调整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9号);

  (十一)《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2004〕45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60号);

  (十三)《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9号);

  (十四)中国证监会发布或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三、需报送的年检材料及时间要求为保证年检工作如期完成,期货经纪公司须于3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以下材料(书面一式3份,电子文档1份):

  (一)《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检查报告表》;

  (二)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

  (三)由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计的年度净资本监管报表;

  (四)公司《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营业部《营业部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股东股权背景图和股东单位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应对股东单位是否持续经营等真实情况予以披露;

  (六)《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表》;

  (七)中国证监会及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在我局辖区的异地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须上报以上第(三)、(四)、(五)、(六)、(七)项材料。

  四、各期货经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以下内容做好深入彻底的自查:一是执行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二是公司净资本、最低结算准备金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三是公司法人治理、内控、风险揭示等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四是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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