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理顺机制,长效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理顺部门审批、验收程序和机制,在审批和验收上严格把关,各部门将环保审批和验收作为前置要件,对未经过环保审批和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对市区内纳入整顿行业的企业新建项目不予审批,实施长效管理,建立举报制度,杜绝污染反弹。
(四)加强督察督办,加大惩治力度。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制定具体督察方案,对未切实履行职责、整治工作中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加强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件。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市、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于2011年6月15日前将动员部署阶段报告、实施方案及负责信息调度的联系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以文件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信箱:jmsjczd@126.com,电话:0454-7603115)。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6月至9月)。市、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在2010年排查整治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污染源普查及行业协会信息等,对“三废”和“十小”加工企业、涉及重金属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2011年7月15日前,各县(市)将排查整治情况,以文件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督查阶段(10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10日前以文件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