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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淘汰落后产能,协调电业部门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停电、断电。
  市司法局:负责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整顿工作的全面执法监督、协调、指导和提供法律服务保障等项服务。
  市公安局:负责维持整顿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执法,查处“三废”、“十小”企业违法经营活动;吊销已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废品收购站行政许可,查处违法收购行为;负责废品收集机动车辆行驶路线和车辆牌照管理,对违法违章车辆依法处置。
  市工商局:负责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依法吊销存在环境违法问题企业的营业执照,查扣无照经营者产生污染的设施、设备。
  市城管执法局:按照国务院412号令和《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产生废旧物品(城市垃圾)单位的监管,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废品收购企业出售废旧物品;清理废品收购站留存的违法生产工具和物品,取缔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占道经营行为,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重新核查发放垃圾(包括废品收集车)运输车辆证照,吊销取缔范围内的废品站及独立收集废品运输车辆的许可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汽车修理厂实施行业管理,对未取得环保审批的不予办理资质许可;加大对非机动和机动废品收集车辆的清理工作力度,吊销机动车营运证,扣押废品站违法运营的非机动和无营运证的机动车辆。
  市水务局: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拆除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的计量表,停止供水、封堵自备井,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市商务局:负责对废品收购站实施行业管理,吊销行政许可证,督促企业“退城入园”。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佳木斯电业局:负责对依法关闭的企业及拒不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在技术上配合实行停电、断电等措施,重点对违法经营废品收购站进行深层次断电,实施“撤表销户”,拆除电表箱和供电设施,不得擅自恢复供电,并对私自接电的窃电行为予以查处,防止私接电源现象的发生。
  市供销联社:牵头协调落实大型废旧资源回收中心建设工作。
  各县(市)要参照执行并成立相应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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