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综〔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佳木斯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切实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提高我市生态文明水平,按照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九部门《
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 号)总体部署,根据《黑龙江省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市政府决定2011年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集中整治“三废”企业、“十小”加工企业和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我市“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继续开展“三废”和“十小”加工企业等污染源专项治理。深入推进“三废”企业(废品收购站、废塑料再生颗粒加工、废机油产生收集处置)和“十小”加工企业(机械、塑钢、铝合金、铆焊、铁艺、喷漆、洗车、食品加工、畜禽养殖、汽车修理)出城工作,在2010年整治基础上,对市区内未按照要求搬迁出整治区域继续违法经营生产的 “三废”企业和“十小”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顿,10月1日前全部按照要求“退城入园、退城入郊”。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三废”企业和“十小”加工企业,依法吊销执照、没收生产设备、断水断电、拆除违章建筑、强制关停。产生废机油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将废机油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集中收集、统一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