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要以“三有一化”(即有人有钱有场所、构建城市区域化党建格局)为重点,着力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探索建立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议事会,把辖区内各个党组织联合在一起,统一研究区域内党组织的活动目标、方式和内容,构建条块结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驻共建的基层党建工作新机制,不断巩固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基础。社区党组织要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社区党建与和谐社区建设紧密结合,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
(二)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要主动帮助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提供帮助。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注意培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使之成为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标。
(三)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
(四)强化驻社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积极推动驻社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推动驻社区单位将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事业逐步向社区开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各市、县(区)要建立驻社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把驻社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的情况纳入文明单位、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和考核内容,有关部门在评先评优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驻社区单位的意见,推动共驻共建、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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