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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切实改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
  (一)加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落实到位,坚决防止因规划不到位、工作用房和各类公益设施建设不配套导致后期改进困难的问题发生。已经建成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设施。
  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积极做好社区活动场所建设的控制性详规及项目选址、定点和方案设计审查等工作,严把设计审批环节,及时为社区组织办理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有关手续。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项目,规划部门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督导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规范每户02平方米标准配建相应社区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市、县(区)民政部门对其开发建设规划和方案进行审查,未按规范配建的,不予批准规划,同时不予办理地名命名行政许可。工程竣工后,要经过各市、县(区)建设、民政部门实地查看,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无偿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通过各种途径提供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产权归街道(乡镇)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二)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整合县(市、区)、街道、社区面向居民群众、驻区单位服务的内容和流程,建设集党的建设、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络,建立覆盖县(市、区)或更大范围的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积极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内部管理电子化,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全面支撑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八、理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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