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探索建立社区专业服务机构。为更好地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确定一定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若干人员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社区专业服务机构要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以形成工作合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有足够能力承担应尽职责的,或者社区的公共服务由街道便民服务机构承担的,可以不另设专业服务机构。社区专业服务机构的设立、职责、运转经费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确定,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不断壮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
(一)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来源渠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其中居民户数在3000户以下的核定为5至7名,3000户以上的核定为7至9名)。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但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配备比例、招聘办法及人员待遇由地级市党委、政府确定,所属县(市、区)党委、政府落实。实行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提倡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探索实行“一社区1名大学生”计划。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社区工作者培训制度,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培训纳入干部培训和社会工作人才培训规划,加强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培训。市、县(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届至少接受培训一次。要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工作知识,增强他们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牢固树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一心为民的精神,努力掌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不断提高服务群众、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支持他们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