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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开展居民自治活动。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民族团结;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权益保障、安置帮教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三)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逐步健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一)实现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人口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一般以辐射3000户左右居民为标准设立一个社区(1000户以下规模的社区原则上应合并),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二)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委员会,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可以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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