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农生态字〔2011〕12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现将农业部《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评价办法(试行)》(农办科〔2011〕20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开展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评价,是农业部在新形势下规范农村沼气项目管理的重要举措。落实好《办法(试行)》,对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方式,提高项目综合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尽快将《办法(试行)》转发到各县(市、区),并组织生态能源系统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考核的内容、指标和方法,为全面落实考核工作打好基础。
二、切实抓好落实。各级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评价作为常规性工作,每年都要抓好落实。各项目县要组织对上一年度下达的项目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9月30日前报送市农业部门。各市农业部门要按照《办法(试行)》要求,认真组织抽查(省里不再进行抽查),并于10月30日前,将抽查情况报送省农业厅。省厅将对各市的抽查意见进行汇总,形成考核评价报告,报送农业部。考核评价要与项目竣工验收统筹考虑,原则上在本年度内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抽查,竣工验收项目可作为被抽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