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执(职)业资格(国家有规定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的,均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符合免考条件的除外)。
(五)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六)原我省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合格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再作为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粤人发〔2006〕122号文有关计算机条件补充规定不再有效。
五、继续教育
执行《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
六、实行“双公示”制度
申报人所在单位务必在申报前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条件,并在评审后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七、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必须按照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和报评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并按如下顺序归类装订:
(注:所有复印件必须有经办人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1. 《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一份;
2. 《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
3. 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贴在“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4.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20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5.正确写好寄回本人单位人事部门的信封两个(每个贴足挂号邮资4.2元),用于邮寄评审结果通知或公示函,以及领证和清退材料通知。
6. 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继续教育证(或证明)各一份(地市报评材料由地市职改部门验证后交复印件,省直部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后交复印件),参加人事部或省外语统一命题考试证书或通过BFT(A)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须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职称部门或考试机构加具的审核意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