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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民政部门。牵头开展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的开发建设,做好系统安装、调试、升级和数据中心机房、网络专线建设;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向相关部门提供申请信息核对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核对内容等相关信息。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是否有公益性岗位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信息以及地方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买断工龄收入标准等相关信息。
  (三)税务部门。负责配合提供有关救助待遇申请人个人的纳税信息。
  (四)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房产登记信息以及房屋变更登记。
  (五)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户籍人口分(立)户或迁入时间,直系亲属(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状况和购置私家车辆等相关信息。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七)交通(车管)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办理营运手续及从业情况等相关信息。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待遇申请人名单,提供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
  (九)殡葬管理部门。负责每月向民政部门提供当地死亡火化人员信息。
  (十)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相关统计信息。
  (十一)物价监管部门。负责提供一个时期内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信息。
  (十二)金融证券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存款、有价证券信息。
  (十三)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在职、退休人员收入状况。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低保和城市低收入居民收入核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措施摆上重要位置,各地要及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形成政府主管、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确保此项工作有序、高效、安全进行。
  (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房产、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要明确各自的职责、义务关系,确保信息传递顺畅;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查询和提供工作;明确查询与提供信息反馈的时限。
  (三)加快机制建设。各地要在2011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起居民收入信息人工核对和实地核对工作机制。2011年12月底前各级民政部门完成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公安、房产、交通等部门的信息系统对接,初步建立起以“电子比对专线”为重点的“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把分散在政府各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最大效率的整合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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