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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合理保护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规定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合理保护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规定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合理保护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黑河市合理保护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止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野生植物资源,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野生浆果、野生坚果、野生药材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农业、药监等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可以采用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电视播放、手机短信等方法进行宣传,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意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农业、药监等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野生浆果和野生坚果资源实行保护利用、科学采集。各地应当适时开展野生浆果和坚果资源调查,查清资源分布地点、面积、蕴藏量等情况,建立资源档案。在野生浆果和坚果成熟期内,各地林场依据野生浆果和坚果分布点多面广、成熟期集中的特点,合理确定采摘区、禁采区和采集期等,并在林场予以公告。在野生浆果和坚果成熟期前,禁止入山采集。由各地林场负责监督采集经营区内的采集经营行为。
  第六条 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繁育、利用并重的方针。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应当办理采药证。采药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县级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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