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按照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实行建设项目施工阶段代建制,代建期间项目的审批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内容、投资和规模,以及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不得转移、侵占或挪用财政资金。确需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的,应报市政府同意,由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二十四条 加强项目的稽查和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竣工验收。市级项目稽查机构要参照国家项目稽查办法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稽查,并将稽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与市住建局共同组织整体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审计局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检查小组,负责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检查小组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各项目建设单位是否超规模、超面积、超投资;
(二) 各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批程序;
(三) 各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责任制等;
(四) 各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否擅自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公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