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是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审计、监察、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对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九条 凡申请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工程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基本建设大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项目只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深度介于可研和初步设计之间)。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和工程设计的申报,应由项目单位提出,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批。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组织专家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论,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依据讨论结果作出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方可编制报批项目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施工图设计、预算文件。
第十三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设计方案招标。中标的工程设计单位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范围内进行设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或变更设计内容进行委托设计。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10%以内的,须报原审批单位同意;超过总投资l0%以上的,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经市发展和改革委批准后,方可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经市发展和改革委批准后,方可作为下达投资计划和安排资金的依据。
第三章 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已批复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根据市财力情况和工程安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