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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是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审计、监察、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对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九条 凡申请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工程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基本建设大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项目只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深度介于可研和初步设计之间)。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和工程设计的申报,应由项目单位提出,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批。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组织专家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论,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依据讨论结果作出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方可编制报批项目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施工图设计、预算文件。

  第十三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设计方案招标。中标的工程设计单位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范围内进行设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或变更设计内容进行委托设计。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10%以内的,须报原审批单位同意;超过总投资l0%以上的,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经市发展和改革委批准后,方可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经市发展和改革委批准后,方可作为下达投资计划和安排资金的依据。

第三章 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已批复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根据市财力情况和工程安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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