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未列入当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内的建设用地,一律不得批准用地、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当年可依法进行土地收储和房屋征收,并列入下一年供地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等确需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协调决策机构集体研究确定后,重新公布。
四、市政府成立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市长任主任,主管财经、城建、国土副市长为副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国土、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部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开展。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土地收储工作的具体指导及对前期收储成本的初步确认。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土地收储委员会委托,代表政府依法承担土地收购储备具体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法进行土地收储活动。
五、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据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制定土地收储计划,开展收储工作。对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已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进行土地收储(土地征收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征地部门负责),实行净地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参与规划选址定项。
六、列入供地计划的城市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由市政府依法委托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房屋征收。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依法制订房屋征收计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府建设改造方向,将下一年度拟改造利用土地上的房屋依法进行提前征收,使每年都有净地可供利用,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要结合房屋征收情况、土地储备情况合理制订。
七、房屋征收补偿完成后,负责房屋征收的部门将土地依法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前期土地平整,市城乡规划局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供地计划报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批准,依法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以“净地”方式出让。对经营性用地,一律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