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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土地收购储备净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土地收购储备净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土地收购储备净地出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6月8日

  鹤岗市土地收购储备净地出让实施意见

  为加强土地调控,确保城市建设发展用地,特别是民生工程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地方支柱产业用地的及时供应,使城市建设发展有计划、按规划进行,并规范我市土地市场,使经营性用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立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土地竞买平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的规定,特制定《鹤岗市土地收购储备净地出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以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收购储备、集中供地、集约节约为原则,我市所有建设用地由市政府进行统一收储后供应。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因各种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及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到期未申请续用土地的,一律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直接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私下达成协议以获得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私下达成协议的,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所支付的款项不予认可。

  二、市政府成立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协调决策机构,由国土、发改、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共同依法编制《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于每年11月末编制下一年度供应计划。供地计划应包括计划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征询各相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协调决策机构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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