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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漾濞彝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在《条例》实施前或实施后由县政府法制局和县政府网络管理中心等部门对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政府各部门要抓紧制订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把《条例》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相关的培训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政府门户网站要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网站都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和畅通链接。要充分利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好政府网站的辐射作用。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强化政府网站的支撑保障体系。县政府网站应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专栏;建立起与社会和公众信息公开交流和沟通的渠道。

  五、明确时限、强化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2008年3月15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应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机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县政府法制局。

  (二)2008年3月3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完成《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并在政府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之前须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5月1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应按照《指南》和《目录》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并开始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2008年4月15日前,县政府法制局、政府网络管理中心、监察局、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将联合组成督查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的准备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从2008年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作为电子政务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保证经费投入,统一安排建设。

  (五)由县政府法制局会同县政府网络管理中心、监察局、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监督、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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