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梯队:火灾发生时,首先是当地乡镇、村干部领导立即动员,组织林管员、乡村义务扑火队扑救,力争将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
第二梯队:县半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
第三梯队:请当地驻军支援。
5.7.2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熟悉村情、山情、林情的地方力量,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5.7.3 执行跨乡灭火作战的力量调配。增援力量以各乡镇、民兵义务扑火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5.7.4 调动扑火队应根据火场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既要防止当地力量不足,又不愿求援,导致小火酿成大火;又要防止盲目远距离调动大部队,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扑救重、持大火灾时,不能一次将所有的扑火力量调空,要留足必要的后备部队,分梯队轮流扑救。
5.7.5 扑救力量及装备的运输。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运输。
5.8 新闻报道
新闻单位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报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官方网站等)进行宣传报道的,要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方可播发。重大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报州防火指挥部审核,经州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发布。
5.9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灭,解除应急状态。
6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灾后处理
6.1 火灾调查
6.1.1 火案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县森林公安分局要会同乡镇公安,组织精干力量侦破火灾案件。对肇事者和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做出处理。
6.1.2 损失评估与工作总结。县、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所要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灾害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专项森林火灾档案,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发生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所要对扑火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专题报告,按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重大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和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写出专题报告。特大森林火灾报告由县人民政府专题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6.2 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对扑火中牺牲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依据《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有关部门、行业的相关规定归口办理。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