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交界地区突发重大森林火情时,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通报受到火灾威胁的相邻县乡镇的相关部门。特殊情况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与相邻县乡镇的森林防火指挥部、所进行协调。
(3)县交界地区突发森林火情时,按照联防协议的规定,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享林火信息,以灭火为中心,共同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5.3 扑火前线指挥
5.3.1 指挥机构。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并在火灾现场临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各级领导靠前指挥,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火灾现场设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视情况,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1位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乡(镇)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
5.3.2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扑火救灾的要求和指示精神,全权负责火灾现场的扑救指挥;检查督促应急措施的到位情况;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审核扑救方案;组织全体扑火人员,用科学的方法尽快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5.3.3 指挥原则。坚持“统一、逐级、分区”的指挥原则,由县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度火灾现场的一切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并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上级前线指挥部原则上不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
5.4 扑救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重点的原则;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坚持以半专业,季节性扑火队伍、森管员、义务扑火队为主,其他应急扑火队为辅的原则;坚持职责明确、任务落实的原则。
5.5 应急通信
扑火前线指挥部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防火指挥所建立有线和无线移动相结合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指挥扑火救灾的信息畅通。
5.6 安全防护
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在火场外围划定安全地带,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把受到或可能受到山火威胁的群众及财产撤至安全地带。严禁无组织人员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进入火场。投入作战前,指挥员要作扑火动员,重点强调扑救安全和紧急避险的要求。
5.7 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5.7.1 扑救森林火灾,要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有组织地进行,切忌散兵作战。扑火队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动,一般分为三个梯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