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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恢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恢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湘人社政字〔2010〕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劳动保障) 局,财政局, 省医保局、 广铁集团、 省电力公司社保中心: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 117号), 要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文件执行期为2009、2010年。 根据中央精神, 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6%以上的统筹地区, 费率下调了1%; 安全生产形势较好和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 属于二、 三类行业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浮了一档;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了0.1%。 两年来, 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工伤、 生育保险减少征收保险费7亿多元,惠及参保单位9万多家, 有效减轻了参保单位的负担, 但低费率征收导致基金运行的压力与风险日趋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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