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生均财政教育拨款水平及增长情况。
(六)管理因素。主要包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配套落实情况、建立健全财政管理规章制度和财政基础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考核财政教育投入时,只考核各地区本级教育投入预算执行情况,不含中央和省财政对当地教育的补助资金。管理绩效重点考核州、县对中央及省级支持教育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资金拨付及时性,配套资金到位率,建立健全教育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情况,财政基础管理工作,对上级部门要求报送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情况。
第三章 绩效考评方法
第七条 财政支持教育投入绩效考评到县,按综合评比打分排名,对州本级和县级投入分别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给予奖补。
第八条 对各级财政支持教育绩效考评,按照自评和抽查相结合的原则,由省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资料采取比较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在统一的考评指标下,对各地财政支持教育绩效考评按积分法考核分为五个档次。即,一档90分以上(含90分),二档80-90分,三档70-80分,四档60-70分,五档60分以下。具体考评指标、分值、评分标准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和下发。
第四章 考评工作组织实施
第十条 财政支持教育投入绩效考评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各州、县分级自评的基础上,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专项考评组进行考评。考评组应明确考评分工,严格考评纪律,规范考评程序,确保考评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财政支持教育投入绩效考评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负责,财政部门牵头、教育部门配合的组织体系,明确职责与分工,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实现绩效考评常态化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考评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对编报虚假信息和违规使用以奖代补资金的,一经查出,将扣减以奖代补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享受教育奖补资金的资格,并扣减其他教育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本办法,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绩效考评指标表、自评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教育经费统计报表等考评基础资料的汇总整理和上一年度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绩效考评奖补资金使用及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依据上述考评办法,每年将考评结果及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考评结果作为省对下支持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