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四个办法的通知

  (二)预算执行。主要包括每月支出进度、全年预算执行率、结余结转规模,以及重点项目支出产生的绩效等。
  (三)预算资金监管。主要包括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管机制建立情况、预算资金安排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等。
  (四)预算基础管理。主要包括人员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建设情况、资产配置合理合规性、部门银行账户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情况、预算收支月(季)报表和决算编报情况、预算信息公开情况等。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应根据每年预算管理和改革的任务及重点,适时调整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并针对部门工作职责和行业特点,合理设定各部门的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六条 根据预算管理需要,省财政在下发省级部门预算编报通知时,拟定各部门(单位)的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及绩效目标。
  第七条 根据省财政部门拟定的绩效考评指标和绩效目标,省级预算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补充和完善本部门(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项目支出必须明确绩效目标),连同部门预算一起报省财政部门审定。
  第八条 省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预算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原则上,对各部门的绩效目标审核,应与“一上”部门预算的审核一并进行。审核的重点是,考评指标的完整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重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第九条 省财政部门下达“二下”部门预算时,一并下达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条 建立健全绩效督导检查机制。预算执行过程中,省财政部门要对预算部门落实绩效目标进展情况跟踪管理、督促检查,随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定期采集绩效信息,并加以研究分析。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 考评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 实施绩效考评应采用统一的标准。考评标准主要有:
  (一)计划标准。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作为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作为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省财政部门认定的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对不同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方法主要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考评。
  (二)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的基期与当期、以及同类指标在不同部门(单位)之间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