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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自治县居民饮用水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兴建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餐饮、旅游、体育、娱乐、放养畜禽、投肥(药)养殖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清江及其主要支流沿岸治理排污设施的建设并保证其有效运转。因特殊原因确需设置向清江及其主要支流排污的排污口或扩大原有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依法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天然林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禁止在林区设置木材交易市场;严格控制征占用林地,禁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
  禁止在有林地、乔木灌木林地、苗圃地以及河谷的宜林土地上非法从事开垦、采砂、采石、采矿等活动。
  在实施重点林区生态工程时,应大力推行个体承包方式,组织农民参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养护管理,采取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方式,积极开展人工造林种草,扩大森林植被覆盖面积。
  第十七条 自治县生态环境建设,实行以生物防治措施为主的综合治理,现有陡坡地逐步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林草植被。清江及其主要支流洪水规划线以下的耕地应当退耕。
  禁止开垦25度以上(含25度)的荒坡地种植农作物。25度以上坡耕地应当逐步实行退耕还林。25度以下坡耕地应当采取相应治理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农业、森林病虫害,并建立健全预测、预报和预防、监测机制。
  第十九条 自治县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灶等节能设施,推广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材料,指导城乡居民积极开发利用沼气、天然气、水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推广配方施肥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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