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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一)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有生态评价和保护对策等内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初步设计,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得贷款,财政不得扶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或办理批准手续的,不得交付使用或办理工商登记。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不得施工或组织生产。
  (三)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四)兴修公路、铁路、采矿、兴修水利电力工程和从事其他开发建设项目时,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所产生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砂石等,必须运至规定的存放地堆放。
  第十二条 凡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必须向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执行国家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清江水库划定养殖区域并公告,从事渔业生产应当在划定的养殖区域内进行。
  从事渔业生产和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规定申领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养殖水面使用证,并按照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网具数量和养殖水面使用面积等进行作业。
  在鱼类产卵繁殖季节,对产卵场所等重要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禁渔区和禁渔期由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告。禁渔期间,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禁渔区垂钓、捕捞,不得收购、销售和运输非法捕捞的鱼类产品。
  禁止炸鱼、毒鱼和电力捕鱼,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捕捞方法、渔具和网具捕鱼。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护森林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以及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的林草植被。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禁止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和销售国家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予以重点保护的金钱豹、穿山甲、大鲵等野生动物,禁止捕杀农作物害虫天敌。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崩尖子自然保护区、清江国家森林公园、清江画廊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区域的保护工作,禁止在清江水域内和保护区内修建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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