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安全生产诚信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安监管规科〔2011〕121号)
各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市安全监管局决定在各行业集团单位广泛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创建活动,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经研究,现提出上海市安全生产诚信创建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以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为抓手,以确保安全投入和提高职工素质为基础,通过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创建,督促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增强社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自律管理,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把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创建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和诚信档案,完善企业诚信信息发布机制,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安全生产诚信秩序。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各行业集团单位要从企业安全意识、安全责任、安全行为、安全措施、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出发,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面向社会承诺诚信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和宣贯,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估机制。各行业集团单位应积极申报安全生产诚信创建活动,并根据安全生产诚信要求开展自评估。由市安全监管局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评估指标、标准、程序,对申报企业进行第三方评估,市安全监管局对评估结果进行认定,并在互联网、相关媒体上公示。安全生产诚信评估周期为1年。高风险行业企业应积极主动申请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