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理时间和地点
办理时间:2011年7月10日至8月31日结束。
办理地点:市公安局交管局各大队协作的社会停车场。
五、办理时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车辆提前报废补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完整的车辆;
(二)车辆属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供本市市区居民户口簿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属单位的,需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车辆临时通行证原件和临时通行标志,车辆临时通行证原件和临时通行标志遗失的,需提交属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单位的需加盖公章)及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一)查验车辆:由市公安局交管局负责查验车辆,确认车辆是否属补偿范围;
(二)报废车辆:由市商贸委和有资质的报废回收公司负责,报废车辆并支付车辆报废残值费;
(三)领取补偿:由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管局等单位负责,简化手续,方便车辆所有人现场领取。
七、部门职责
(一)由市公安局交管局负责,市外宣办、市广电局配合,广泛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以及街办、社区的宣传平台开展宣传,使群众理解和支持政府在给予适当补偿的基础上,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在城区通行的政策。
(二)由市城管委牵头,市公交总公司配合,尽快购置一批公交车,进一步提高公交的运力,为老百姓选择公交出行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为方便群众,需在各办理地点周边设置临时的公交站点或招呼站。
(三)由市城管委牵头,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公交总公司、市商贸委等单位配合,制定工作流程,落实工作场地,为车主办理提前报废补偿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由市工商局负责,按照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立即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电动车销售市场的专项整治,禁止超标电动车和未纳入省工信委登记目录的电动车在我市销售,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