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有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禁止通行及提前报废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持有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禁止通行及提前报废补偿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持有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禁止通行及提前报废补偿实施意见
根据2008年《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的规定,持有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为三年,至今年将3年期满,9月1日起将禁止在本市市区通行,为鼓励市民将此类车辆提前报废,使之平稳退出城区,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持有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禁止通行及提前报废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卢晓健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胡焘、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管局局长王伟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城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商贸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公交总公司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管局,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胡焘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管局局长王伟兼任常务副主任,市外宣办、市监察局、市商贸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交总公司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项工作。
二、补偿对象
(一)2008年在我市办理了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车辆所有人(不含湾里区和四县)。
(二)上述车辆所有人自愿将车辆提前报废的。
三、补偿标准
车辆所有人自愿将车辆提前报废的,每辆车可获得政府补偿款200元和市公交总公司赠送的价值200元公交卡,以及由市商贸委确定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公司支付的车辆报废残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