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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创新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切实维护政令畅通
  1.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并须经本级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机构提请市政府审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提交本级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和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听取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2.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71号)、《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0年市政府令第5号),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文件文本附制定依据和征求意见情况报市政府备案审查;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积极探索创新电子报备、现场抽查、定期通报等机制,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和及时率。
  3.完善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当及时核查,作出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建议人;合法建议要认真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建议要说明理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坚决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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