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行政决策规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权限、程序、时限、决定及公布形式作出规定并对外公布,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2.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除依法保密或情况紧急外,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3.建立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其中,各级各部门应当将每个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实施纳入年度目标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4.坚持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由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或停止执行决策。
6.建立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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