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督促落实消防业务保障经费和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2.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做好重点工种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消防安全素质,减少火灾危害;
3.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八)市国土资源局。
在土地审批、用地指标方面优先考虑并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土地征用工作。
(九)市规划局。
1.督促做好城镇消防规划的制订和修编工作;
2.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
3.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指导、管理和督促实施消防规划工作,负责城市消防供水管网(含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监督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3.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市场,监督检查工程施工安全;
4.指导、监督实施消防行业管理标准;
5.做好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装饰装潢业、风景名胜事业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规范住宅和房地产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管理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提高城镇住房消防安全条件。
(十一)市交通局。
1.督促指导全市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建设施工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
2.负责对所管辖的营运船舶、浮动设施的防火结构、消防设施以及消防用品等实施法定检验;在所管辖的通航水域中,依法对营运船舶、浮动设施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统计和调查处理因火灾、爆炸引起的水上交通事故;
3.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参与大型灭火救灾演练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