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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2.督促落实消防业务保障经费和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2.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做好重点工种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消防安全素质,减少火灾危害;

  3.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八)市国土资源局。

  在土地审批、用地指标方面优先考虑并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土地征用工作。

  (九)市规划局。

  1.督促做好城镇消防规划的制订和修编工作;

  2.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

  3.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指导、管理和督促实施消防规划工作,负责城市消防供水管网(含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监督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3.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市场,监督检查工程施工安全;

  4.指导、监督实施消防行业管理标准;

  5.做好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装饰装潢业、风景名胜事业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规范住宅和房地产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管理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提高城镇住房消防安全条件。

  (十一)市交通局。

  1.督促指导全市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建设施工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

  2.负责对所管辖的营运船舶、浮动设施的防火结构、消防设施以及消防用品等实施法定检验;在所管辖的通航水域中,依法对营运船舶、浮动设施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统计和调查处理因火灾、爆炸引起的水上交通事故;

  3.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参与大型灭火救灾演练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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