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公布如下:
一、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把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总体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四)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审批,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加强对本单位、行业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七)本部门、本行业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认真做好责任追究工作。
(八)定期报告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重要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九)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