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潍坊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有关问题的通知
(潍政发〔20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为切实搞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规划》在矿产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实现根本转变,推动全市矿业秩序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规划》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推动科学发展出发,高度重视《规划》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规划执行监督,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要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调整矿山结构和布局,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大力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促进矿产资源科学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努力提高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严格审批审查,强化矿产资源管理。《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严格遵循《规划》要求。县级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制度、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和《潍坊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五项最低控制指标》,对矿业权人资质条件和矿业企业规模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不得批准用地。要搞好矿产资源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提升规划管理和信息化水平。
三、加强矿产资源评价勘查,做好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要切实做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不断提高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水平,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信息服务。要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加大大中型矿产地深部及外围勘查力度。要严格监督管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构建地质勘查新机制,鼓励和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提高重要矿产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