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取得相应资质后方能从事新建、改建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管理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订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开展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妥善保管高层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应当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扑救场地。消防车通道与高层建筑之间、消防扑救场地上空,不得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第二十条 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积极推广采用不燃、难燃材料,禁止采用易燃材料及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二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歌舞厅、夜总会、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设在1-3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