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建筑协调区”内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办理手续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认证,严重影响道路形象的要依法拆除;影响不严重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并补办有关手续。已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外观形象较差的,要进行适当“整容”。对穿越集镇或社区、已形成街道的路段,应实行隔离管理。连片路边店,应设置集中进出口通道,彻底改变每个门店均直接向公路开口的局面。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控制性规划。未编制和报批控制性规划的,不准审批任何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在“建筑协调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
第八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沿线集镇和社区(村庄),在编制发展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控制向公路沿线扩展。确需扩大建设范围的,应向公路单边组团式纵深发展,禁止把公路变成新的街道。
2.沿线集镇、社区及其他集中建设区应尽量减少与国、省道的平交路口。沿线集中工业区、集市贸易区、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应设置专用公路辅道来解决内部的交通问题,以免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3.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应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建筑设计质量关,确保公路两侧的建筑景观效果。
第九条 国、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国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确需调整的,应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审批的控制性规划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审批和管理。沿线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的建设方案必须报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事先经本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许可,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远景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应报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由公路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