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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潍政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一日

  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道、省道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控制区”)和有条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协调区”)。

  第三条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建筑协调区”的范围为从建筑控制区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70米,省道不少于60米。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其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市域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潍城、奎文、坊子、寒亭辖区内“建筑协调区”的具体规划管理;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市区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各县(市)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公路防护、养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绿化隔离带、景观绿化带为主。现状已有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需要,鼓励(可给予适当补偿)支持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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