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努力扩大农产品销售。对龙头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各类展会,展位费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龙头企业在大中城市建立展销、批发和配送中心,发展连锁经营。继续推进“农超对接”,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建立直采直供基地,促进产销衔接。加快建设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引导出口型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龙头企业提出报关申请,海关优先办理农产品接单、审核、查验等通关业务,对报关单填写规范,单证合法、齐全、有效,审核无误且无须查验的,申报后24小时内放行。扩大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范围,鼓励出口型农业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银行业机构配合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保单融资业务。加快农产品出口退税办理速度,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加快审核、审批,优先办理退税。
六、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增加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整合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集中扶持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等各类专项资金,要重点向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倾斜。龙头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龙头企业发展,逐年增加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规模,给予利率优惠。加强政银企合作,完善银企项目对接机制。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组织筛选一批龙头企业建设项目统一向有关银行业机构推荐。各银行业机构将推荐的项目优先纳入贷款营销范围,优先调查评估和信贷支持,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市、县两级财政对龙头企业建设项目贷款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扶持。各银行业机构要简化办贷流程,提高办贷审批效率,合理确定利率。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尽力给予信贷支持,或实施贷款重组;对暂时集中还贷困难的龙头企业,可适当展期,在展期内逐步归还。进一步健全抵押担保体系,扩大龙头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依法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参保渔船、林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担保机构或设立互助担保基金,对由其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业机构应简化办贷审批程序,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开发和经营农业产业化项目。支持民间资本组建的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营组织和公司制企业申报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三)落实用地扶持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统筹考虑龙头企业用地需求,优先保障企业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向加工园区集聚,对纳入规划范围、需搬迁的企业,优先在相应工业园区安排用地指标。龙头企业生产经营需征用土地应依法报批,各项费用按规定给予适当优惠。龙头企业建立农产品原料基地所需农用地,在土地承包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租赁等方式流转获得,所在地政府应主动提供相关服务。各级在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开发等项目时,优先考虑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