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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三)完善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推广“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产业化组织模式,积极探索解决好产业化经营中的风险保障、利益分配等问题。大力推广订单农业,引导龙头企业设立风险资金,采取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等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经营联合体。积极探索风险保障机制,提高农户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提升龙头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一)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引导龙头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对新创办的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龙头企业建设项目与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对接,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联合攻关,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组建研发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或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科研工作站。被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定奖励。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入股、转让等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支持龙头企业技术创新。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向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倾斜。在企业技改贴息资金的安排上,积极支持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对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省级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要按规定落实减免税政策。龙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据实税前扣除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五、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开拓市场
  (一)支持争创国家级、省级品牌。引导龙头企业创建农产品品牌,协助有条件的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等国家级品牌。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积极支持企业注册农产品集体商标,申报地理标志农产品,创建区域品牌。加大对品牌的服务和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商标、质量标志、产品标识、农产品品牌标志等的管理,依法保护品牌。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导龙头企业推行ISO(国际标准化组织)、GAP(良好农业规范)、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MPS(主生产计划)等认证和水产品对欧盟出口注册、低酸罐头对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注册以及FSC(森林管理委员会)森林认证,指导企业利用支持国外商标注册和认证的政策,争取政策资金扶持。支持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供应链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动植物防疫体系和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支持龙头企业设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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