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东政办发〔201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实现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的目标,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5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语言文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坚持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主体,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坚持目标管理、量化评估,以普通话水平测试、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经典诗文诵读和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等为载体,完善行政推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全市公民素质,为加快推进黄蓝经济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任务目标
(一)完成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城市语言文字评估验收工作,把评估工作与城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动,努力做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确保2012年前通过省对我市市区(东营区、河口区)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工作,2015年前各县通过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工作。
(二)推广普及普通话。各级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把普及普通话纳入本部门单位、本行业的管理内容,作为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在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广播电视、影视作品、有声电子出版物、各类会展及大型活动、公共服务行业中把普通话作为基本用语推广普及。
(三)推广使用规范汉字。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树立依法使用规范汉字的观念,增强自觉使用规范汉字的意识。在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汉语出版物、影视屏幕、机构名称、招牌和广告等公共设施、中文信息技术产品和在本地注册网站的网页、商品包装及说明、各类会展及大型活动中要使用规范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