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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黄河口友谊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黄河口友谊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黄河口友谊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东营市黄河口友谊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的激励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河口友谊奖,是市政府为表彰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而设立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黄河口友谊奖评审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黄河口友谊奖每2年评审一次。已获得黄河口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黄河口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黄河口友谊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委员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外国专家局负责。
  第六条 黄河口友谊奖申报范围为应聘(邀)在我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央、省驻东营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七条 聘(邀)请外国专家工作的单位申报黄河口友谊奖,被申报的外国专家应对我市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荐新品种,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市工程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在教学、科研、对外宣传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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