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5日)废止东营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东营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等有关标准的通知
(东房发〔2007〕22号)
各县区建设局(房产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
四十三条、第
五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情况,在认真调查、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东营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等有关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一、搬迁补助费
房屋使用人因拆迁需要迁出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住宅按每平方米10元计发;非住宅按每平方米8元计发。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发;非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
实行货币补偿且自行安置的按3个月计发。
实行产权调换且自行安置的按协议过渡期限计发;因拆迁人的原因而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1.5倍计发。
由拆迁人为房屋使用人提供周转房的,协议过渡期限内不计发;因拆迁人的原因而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经营性补助费
拆除非住宅房屋给房屋使用人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实际使用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营业性用房,地上一层每平方米100元、二层80元、三层及以上60元;非营业性及其他用房,地上一层每平方米80元、二层60元、三层及以上40元;地下部分和平房执行二层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