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设置在楼顶的外打灯广告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他形式的外打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牌的画面颜色协调。
(5)外打灯支架长度应不小于广告牌高度的四分之一;广告牌底部的宽水平角非对称外打灯灯具的间隔距离应大于支架长度的2.5-3倍;外打灯灯具的最低(最高)部位高出(低于)广告牌顶边(底部)20 -30 厘米。
3 店招店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
3.1 店招店牌设置规定。
3.1.1 设置店招店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严格控制在二楼以上设置店招店牌,如确需设置,只能设置在建筑物的实墙面上,不得遮挡窗户。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店招店牌。
3.1.2 店招店牌仅限临街建筑门楣部位设置。竖式招牌只适宜设置在繁华的商业区,一般设置在建筑物的实墙面上,高度不超过建筑物屋檐。
3.1.3 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店招店牌,底线必须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
3.1.4 店招店牌文字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汉字应占整个招牌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国际统一品牌在保证周边环境协调和谐的前提下,按其统一标准设计和制作。
3.1.5 设置店招店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3.1.6 店招店牌制作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
3.2 店招店牌设置技术标准。
3.2.1 店招店牌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超过30厘米。
3.2.2 店招店牌底部距地面2米以上,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20厘米,或与二楼阳台底部平齐。
3.2.3 竖式店招店牌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米,店招店牌总高不超过6米,外立面离墙不超过1.5米,支架宽度不超过0.4米
3.3 店招店牌照明规定。
3.3.1 设置在主次干道的店招店牌应当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办理供电手续,并保证夜景亮化。
3.3.2 繁华商业街道店招店牌亮化应尽量避免使用外打灯,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
3.4 标识设置规定
3.4.1 墙面标识只占建筑立面的一部分,其面积不得大于墙面的五分之一,建筑物的每一个立面只允许设一个标识;如在临街外墙面预留位置设置单位标识的,可将其主体嵌入建筑立面,且每栋建筑只能设置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