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 设置在宽1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5米。
2.3.6 市区内宽10米以下(含10米)的道路距地面4.5米高度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2.3.7 在高层建筑楼顶设置广告必须全面达标,符合风荷载和屋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
2.4 户外广告维护管理标准。
2.4.1 霓虹灯广告,一旦出现损坏应在48小时内修复。
2.4.2 电脑喷绘每6个月清理一次,喷绘画面每年更换一次。
2.4.3 灯箱广告,设置在公交站亭、路名牌、的士招手站(亭)等设施上的每周至少清理一次,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等部位的每3个月清理一次。
2.5 户外广告照明规定。
2.5.1 关于光源的规定。
2.5.1.1 广告不得以闪烁的光影响居民生活、行人或交通安全。
2.5.1.2 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2.5.1.3 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提倡采用霓虹灯、立体发光字照明形式;商业企业设置灯箱、橱窗广告应尽量避免外打灯照明形式。
2.5.2 关于户外广告亮度标准及色彩的规定。
2.5.2.1 商业街户外广告最大允许亮度如下表:
广告被照面的面积(平方米) 最大允许亮度(坎德拉/平方米)
0.5 1000
2 800
10 600
>10 400
2.5.2.2 其他地区户外广告最大允许亮度应参照上表以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区和公共活动区K值为0.4,住宅区K值为0.1。
2.5.2.3 当广告画面颜色总的效果为暖色调时用偏暖色光照明,为冷色调时用偏冷色光照明。
2.5.3 常用户外广告照明方法的技术规定。
2.5.3.1 灯箱广告照明。
(1)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且不得大于2。
(2)光源采用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
(3)为保证足够亮度,应使荧光灯管之间的距离为灯管到面板距离的2倍左右。
2.5.3.2 外打灯广告照明。
(1)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
(2)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优美,防腐蚀,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具。
(3)应尽量采用外打灯灯具的配光曲线形状与广告画面形状较为相似的宽水平角的非对称配光的灯具;灯具应维护简便,且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