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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德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德阳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1 总则
 
 1.0.1 为繁荣经济、美化城市市容环境,规范我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确保户外广告美观环保、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实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内城市道路两侧及空地段独立式广告、建(构)筑物墙面广告、屋顶广告、灯杆广告、公交站点广告、公交车、出租车车身广告、店招店牌、标识。
  2 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2.1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定。
  2.1.1 不得在党、政、军机关办公楼及围墙设置户外广告。
  2.1.2 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2.1.3 不得占用和影响残疾人使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2.1.4 不得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
  2.1.5 不得阻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设置广告。
  2.1.6 不得在坡屋顶、女儿墙为透空护栏的建筑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2.1.7 不得上下重叠设置户外广告。
  2.1.8 不得遮挡建(构)筑物窗口,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设置户外广告。
  2.1.9 不得在车辆的前身和后身设置广告;不得遮挡车窗玻璃设置广告;不得利用出租车顶灯设置广告。
  2.1.10 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立面悬挂布标条幅。商业企业确需做商业宣传的,可以用灯光橱窗、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取代。
  2.2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2.2.1 大型单立柱广告原则上只能设置两面,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7米,宽度不得大于20米,广告牌内侧的边缘距桥梁不得小于10米,距公路不得小于3米。
  2.2.2 在城市道路(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占道式户外广告。
  2.2.3 楼高15层(含15层)以上的建筑物,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可以设置立体发光字、通透式霓虹灯等形式广告,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广告牌。
  2.2.4 楼高15层以下的建筑物设置楼顶广告,广告牌底部须紧贴楼顶,结构架不得外露;广告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楼高4层(含4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4米;楼高8层(含8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6米;楼高14层(含14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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