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设置店招店牌、标识,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同一种建筑物的店招色调、样式应相互协调,美观大方;
(五)新建临街建筑物店招店牌设置位置须在建筑设计阶段同步规划;
(六)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七)不得利用店招店牌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八)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及建筑物15米以上立面设置店招店牌(标识除外);
(九)店招店牌、标识的安装不得遮盖原建筑的特征。
第二十八条 在德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申请设置店招店牌、标识应当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城市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对申请的店招店牌、标识设置方案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资料预审和现场勘查)后,出具的书面意见;
(二)经城市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店招店牌、标识设置方案效果图和安装详图。
第二十九条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设置店招店牌、标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
第三十条 店招店牌、标识设置者应严格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案设置店招店牌、标识。
未严格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案制作店招店牌、标识,擅自改变店招店牌、标识的大小、颜色、内容,与备案方案不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恢复到与备案方案一致。
第三十一条 逾期未整改或者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并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需要变更店招店牌、标识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应当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第三十三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店招店牌、标识。禁止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
第三十四条 店招店牌、标识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保障使用安全;店招店牌、标识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因店招店牌、标识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