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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到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办理设置许可,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市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对申请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资料预审和现场勘查)后,出具的书面意见;
  (二)经城市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效果图和设计图。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单位应于设置期限满后2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利用系留气球等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应当首先取得气象等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
  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执行,延期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或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文件后,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损、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当服从,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在一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的,设置者应于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未取得阵地使用权的,应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拆除。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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