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利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3.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并遮挡的;
4.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5.利用透空围墙但严重遮挡绿化景观的;
6.其他妨碍生产或居民生活,及损害市容市貌的情形。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具体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
第十五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阵地使用权)。
在公共区域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阵地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租赁等方式取得。在非公共区域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阵地使用权可与产权人通过协议、租赁等方式取得。具体办法参照《德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在德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利用公共区域和非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办理设置许可,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确认意见;
(二)城市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对申请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资料预审和现场勘查)后,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经城市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效果图和设计图;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户外广告设置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设置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八条 一般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2年,大型立柱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LED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不超过6年,同时不超过设施设置阵地许可出让的年限。
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持合法的阵地使用权证明,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设置工作,逾期未设置的,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色彩、材料、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累计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