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安、交通、气象、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
第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城管、工商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是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户外广告设置文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的前置依据。
第九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1.城市户外广告应当由有资质的专业广告公司按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统一设计、制作、安装;
2.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3.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不得造成光污染;
4.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
5.使用的汉字、字母、符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设置城市户外广告:
1.交通指路牌
2.交通标志标牌
3.交通信号设施
4.车行道隔栏
5.人行道隔栏
6.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7.道路收费口防撞墙
8.交通值勤岗位设施
9.其他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标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使用的,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
1.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办公楼和重要标志性建筑;
2.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地带;
3.在道路交叉路口30米半径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4.距离除公交车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出租汽车招牌等公用设施5米范围内的;
5.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牌10米范围内的;
6.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牌的;
7.在工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用地范围之内的;
8.其他影响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使用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碍生产或居民生活,以及损害市容市貌的,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
1.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