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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办发〔2011〕54号)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德阳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标识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德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包括公共区域和非公共区域。公共区域是指在德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权未经依法登记确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国有土地上的道路、车站、广场、公共绿地、桥梁、水域等公共场所;非公共区域是指在德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公共区域以外的所有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城市公共区域和非公共区域上,利用文字、图像、LED电子显示牌(屏)、霓虹灯、灯箱、标语、招贴画、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店招店牌、标识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招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公共区域上的户外广告应当有偿使用。
  第六条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确认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的设置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发布内容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内户外广告的发布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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